第132节 嫡长子继承制(2 / 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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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朝灭亡商朝后,天子大封天下,把王族和功臣分封到了国家的各个地方,建立起了众多的诸侯国,数量超过百个。周王朝通过宗法制和封建制,建立起了一个以周天子为中心,各个诸侯国围绕的封建王朝。同时周王朝还建立起了一套无孔不入的礼乐制度,让整个周王朝形成了一个有秩序的奴隶制国家。
这里需要说明的是,奴隶制不等同于奴隶社会。奴隶制,是指奴隶主可以拥有奴隶的制度。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建立开始,到公元前476年春秋时期的结束,可以说是中国的奴隶社会。夏、商、周、秦时代,奴隶多产生于战争,从敌方俘虏的平民成为奴隶,也有因为犯罪被贬为奴隶的。一个人类社会中,如果大部分的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是奴隶,这样的社会,叫做奴隶社会。
中国的奴隶制是从夏朝开始的,历经商朝、周朝、春秋、战国时期,奴隶制已经逐步消亡了,而到了秦朝、汉朝的时候,奴隶制度已经彻底被封建制度所取代。由于在中国古代,农业、工业生产都是以自耕农民和自由的手工业者为主,奴隶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并没有大量地使用,所以有学者认为:在中国,不存在所谓的奴隶社会。所以说,奴隶制和奴隶社会是不同的,周朝就是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度转化的时期。
“封建”的意思,是一种源自中国古代天子依照爵位的高低,将领土分封给宗室或者功臣为封地的制度。在这样的制度下,诸侯、领主或者大地主能强行地向农民索取土地收入,并且能在自己的领土上行使政府的职权。中国的封建制度大概始于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封建,在公元前3世纪秦朝建立后,逐渐被中央集权制所取代。
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,是王族贵族按照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利,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。它的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的合二为一,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是完全一致的。
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,发展于商朝,完备于周朝,影响于后来的各个封建王朝。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,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,周天子自称为天子,成为天下的大宗。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。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,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。诸侯的其他儿子被封为卿大夫。卿大夫对于诸侯而言是小宗,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。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。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。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,而且还享有政治上的特权。后来,各个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,逐渐建立了由政权、族权、神权、夫权组成的封建法制。
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、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者受到削弱,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,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。宗法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,它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,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。中国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王位世袭制,但也有“父死子继”和“兄终弟继”的区别。商朝末年的时候,才完全地确立了嫡长继承制。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“立长不立贤,以贵不以长”的嫡长继承制,从而进一步地完备了宗法制。
立嫡以长不以贤。如果嫡子有好几个,那么在嫡子中,又该是谁最有资格继承呢?封建的礼风是“以长为尊”、“长兄为父”。谁最大,谁就有权利继承家族中的财产和爵位。即使老大是愚笨的,甚至是个痴呆,只要活着就享有优先的继承权。
立子以贵不以长。在众多的儿子中,正妻的儿子叫嫡子,身份以出生为贵。除了正妻以外的其他的妻妾或者姨太太的儿子叫做庶子,身份次之。只有嫡子才有资格继承财产和世袭爵位,即使庶子比嫡子早出生,也没有僭越或者窥伺的权利。除非嫡子死了,才轮得到庶子来继承。所以称之为“以贵不以长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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